光大永明福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4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次性向被保险 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保险金累 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被保险人。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等额于已交保险费的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额于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在被保险人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期间,如遭受意外事故并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 故保险金外,还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三倍保险金额的额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在被保险人 60周岁后(含 60周岁),如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并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 保险金外,还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五倍保险金额的额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 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事故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 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
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 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
若我们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第三部分 保���单红利
第十一条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 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第十二条 红利领取方式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
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红利将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您。如果当年度的红利少于 100 元,该红
利将直接进入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如果当年度的红利不少于 100元,该红利及红利累积账户 中的金额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 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