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旺旺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39: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四个保单周年日,及其后每两个保单
周年日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终止。
2.5.2 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的年龄未满13周岁,则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
16周岁、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高中教育 金”予被保险人。
2.5.3 大学教育金
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大学教育金”予被保险人。
2.5.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对比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所有已缴保
险费超出所有已领取的生存金的剩余部分(生存金包括“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
和“大学教育金”),按其中最大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5.5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对比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所有已缴保
险费超出所有已领取的生存金的剩余部分(生存金包括“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
和“大学教育金”),按其中最大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 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5.6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 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6 生存金领取方式 生存金包括“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生存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 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 生存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
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金。
2.7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 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 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 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 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 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 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