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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童鑫锁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5: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童鑫锁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华夏童鑫锁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生存保险金

  一、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 90 日且本合同已经过犹豫期,我们按本合同载明 保险金额的 3%给付首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第 2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4 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止,我们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给付一次生 存保险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4 周岁 (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我们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 险金额的 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四)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7 周岁 (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我们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 险金额的 36%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 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 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生存保 险金累积余额。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 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 倍;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应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差 额。

  

  (华夏保发[2009]337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童鑫锁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 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0周岁(含 50周岁)。

  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一、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且本合同已经过犹豫期,我们按本合同载明

  保险金额的 3%给付首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第2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止,我们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给付一次生 存保险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4 周岁

  (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我们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 险金额的 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