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0:4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铂金樽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2页,共9页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
费之和。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
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
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
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