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10:4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
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
零时开始。本合同的保单年度[11.1]以生效日起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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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条款
应将本合同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⒉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20 年和 30 年二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算。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疾病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11.3],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 保险金 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为等待 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 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 保险责任,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意外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至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1.4](含当日)因意外
保险金伤害[11.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3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 200 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①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11.6],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7]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
品[11.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11.11]的机动车[11.12];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1.13];(7)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染。 发生本款①中的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11.14],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除本合同 2.4 条中的第①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 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由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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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品,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5)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11.15]、跳伞、攀岩[11.16]、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11.17]、摔跤、武术比赛[11.18]、特技表演[11.1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本款②中的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本合同2.3.1中的规定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⒊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