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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爱的契约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0:33: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5.1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您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需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5.2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3保单质押贷款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7.10)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5.4合同效力中止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效力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5.5合同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z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