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爱的契约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0:33: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5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105%,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4)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全残(见释义7.5),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6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6);
(4) 被保险人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