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10:07: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1.11]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
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
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6.3减额交清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⒎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
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⒏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⒐如实告知
9.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⒑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
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