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09:38: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5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
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
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
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⒋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险单分红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11.25]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保单红利的领取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并宣告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⒌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即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所有的保险费。
⒍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1.26]的9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1.27]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⒎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⒏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⒐如实告知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9.2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