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2014-09-19 09:36: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怎么样?

  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年金转换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4.1条中①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未满一年的,我们不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无息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③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4.1条中①款或②款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转换选择权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转换为生存年金。

  

  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

  (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v 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通讯地址变更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v 分红是不确定的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保险合同”。

  ⒈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全部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

  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生效日起算。

2.4保险责任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