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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富贵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18 09:4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7 合同效力恢复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 年龄性别错误

  6.4 未还款项

  6.5 事故鉴定

  6.6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 临时保障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现金价值

  7.5 递增保险金额

  7.6 意外伤害

  7.7 毒品

  7.8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0 无有效行驶证

  7.11 本合同约定利率

  合众富贵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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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有效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递增保险金额(见释义7.5)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三部分。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本公司将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的本主

  合同保险费的105%返还,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

  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的105%外,还将给付身故时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

  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6)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递增保险金���+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递增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2%。

  2.5保险责任的免除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6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合众附加富贵幸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4)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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