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17 13:0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释义: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被保险人年龄(适用于单独购买,以组合形式投保须与附加险一致): 一次交清,出生满30天——65周岁 5 年 交,出生满30天——60周岁 10 年 交,出生满30天——55周岁 20 年 交,出生满30天——50周岁 30 年 交,出生满30天——45周岁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有保险利益的人包括: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关系投保时,可提前向分公司核保人员咨询,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释义:
※合同生效须满足两个条件: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流程:
客户投保后,收费(高额业务除外)与审核并行,扫描投保单,自动核保,①正常件签单承保后打印、寄送保单②问题件转人工核保,体检或生调后决定是否对该客户承保,承保但需要加费的,则通过人工收取差额保险费。
高额业务是指单张投保单基本保额超过100万元的投保业务。
(一)受理高额业务投保时,在核保人员审核同意承保前,不得预收保险费。
(二)高额业务涉及临时分保时,核保人员须进行再保呈报,待再保险公司同意分保后,方可收取保险费。
4.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1.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5.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5.3.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合同终止。
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合同终止: ⑴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 ⑵���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⑶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1.保险金额
1.1.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
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1.2.若主险合同已附加《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险合同已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1.3.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⑴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