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育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8-20 13:42: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章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3.3)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4、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患末期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末期疾病需由我们认可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证明该末期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1) 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
(2) 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下。
5、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2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末期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3.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3.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3.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3.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3章红利分配
3.1红利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享有分红权益。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但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将每年向您寄送红利派发通知书。
3.2红利的领取方式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 现金领取;
2、 储存生息:红利将储存在本公司,按照红利储存利率(见13.8)以年复利方式累积,在您申请领取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 抵缴保险费:红利将留存在本公司,用于抵缴到期保险费。如果本合同在缴费期满后仍然有效,并且您在缴费期满前没有通知我们缴费期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如果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3.3红利领取方式
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4章保险费
4.1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零时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缴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4.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当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缴纳到期保险费时,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见13.9)之后,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用来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
第5章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每次申请借款时,累计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则不受此限)。
我们将对您的保单借款通过年复利方式进行计息: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借款利率,该借款利率不会超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上浮0.25%。您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前缴纳借款利息,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时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若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6章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下称“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分配红利,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本合同从我们同意您的复效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此日期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7章减额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