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祥和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9 09:33: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祥和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高度残疾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祥和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祥和 A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
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三);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六)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七)。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 年根据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八)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
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 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一、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九)适用的红利累积利率。红利在投保人申
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 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抵交后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
用于 抵交下一期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红利实现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 积生息。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则本公司按 累积生息方式办���。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红利实现方式。
第四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
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 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 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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