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05 09:2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18岁-55岁 20500.00元 至60周岁

身故100.0万

增值红利30.0万

满期金100.0万

现金红利200.0万

终身
18岁-60岁 28979.00元 20年

身故保险金100.0万

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57.0万

满期祝寿金100.0万

终身
30岁 2898.00元 20年

满期金0元

身故保障10.0万

现金红利0元

保费豁免保障0元

增值红利0元

至100周岁
31岁 2828.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10.0万

重大疾病保险1250元

终身
34岁 780.00元 至60周岁

身故保险金3.0万

红利

满期金3.0万

终身
38岁 8668.00元 至60周岁

增值红利4.1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万

一般意外医疗费用补偿2.0万

满期金20.0万

现金红利4000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100.0万

身故保险金2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其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按照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其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三条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按照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四)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其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六)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释义七)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该日以前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现金红利的形式分配。

  (1)增值红利: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时与保险金额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