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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4 11:12: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意外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障援助金 分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18岁 2254.00元 15年

身故10.0万

终身
18岁-50岁 4515.00元 20年

身故12.0万

万能账户78.0万

终身
18岁-50岁 4724.00元 20年

身故20.0万

万能账户100.0万

终身
18岁-55岁 5118.00元 20年

万能账户100.0万

身故20.0万

终身
18岁-55岁 6000.00元 20年

万能账户396.0万

身故10.0万

终身
18岁-55岁 8265.00元 20年

万能账户100.0万

身故30.0万

终身
18岁-50岁 8691.00元 20年

万能账户100.0万

身故30.0万

终身
18岁-50岁 10413.00元 20年

身故30.0万

终身
18岁-64岁 10951.00元 10年

身故10.0万

万能账户0元

终身
18岁-50岁 34730.00元 20年

万能账户396.0万

身故10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合同的种 类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 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 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见6.1 条)的人士(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险合 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天内,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 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 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 费。

  2 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

  2.1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2.3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 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 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 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