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福禄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5 10:29: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2
天安人寿福禄相伴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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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食物中毒事件(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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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福禄相伴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2.3.5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