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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人寿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4 11:2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 差额。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 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十日 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6. 保单红利

  6.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 保证的。 我们会在每个保单年度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6.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本合同分配的红利,将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见11.13),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并在您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6.3 保单红利派发日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为保单周年日。

  7. 保单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已过犹豫期的,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贷款的利息按签订贷款协议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贷款 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一并归还。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 新的贷款本金,按照当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息。 我们每���宣布两次贷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贷款利率由我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利率后确定。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于当日二十四时效力中 止。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同意并由您补足各项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 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 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9. 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

  (1)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险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

  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说明、告知及解除权限制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 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