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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2-03 11:01: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2011年10月11日前缮发使用)怎么样?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2011年10月11日前缮发使用)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生存给付

  2.3.1.1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生存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0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5%;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5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

  (4)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20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

  2.3.1.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0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5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20%;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30%。

  2.3.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本合同所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除退还本合同所付保险费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10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支付期限。

  对同一被保险人,我们对该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2.3.3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保险计划变更。  

  附件 1-1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0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0 签收合同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0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0 您有权解除合同……………………………………………………………………………………8

  0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0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0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2

  0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8

0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