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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28 10:50: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申请7.2效力恢复12 释义

  中意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

  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 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

  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退还本合同以及本合同 下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3.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1

  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且被保险人身 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 2.3.1 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以 下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 保险金=20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1 身故 保险金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

  除 任:

  0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0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0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0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0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2 意外 身故保险金责 上述2.4.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同时

  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也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

  任:

  (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

  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0 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 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0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