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利安安好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8-27 11:21: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6.3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

  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 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 的最低金额。如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部分有对应的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 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后,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6.4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

  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您申请办理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以及终了红利(如有) 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重新计算出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当时我们 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交清后,您不再需要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再参与红利分 配。“已支付的保险费”变更为减额交清时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 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若对应有附加险合同,则附加险合同须终止,您应 同时办理附加险合同的终止手续。

  7.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2 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 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手续及风险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权的限制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和性别确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