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09:5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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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附件 9-3
3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 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保险金受益人
4.1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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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按照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 6.7)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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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6)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2)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2.4
附件 9-3
4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其他事项: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4.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8);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