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华宝安心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10:18: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请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全 残 保 险 金 申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请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
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 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
选择权 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 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y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
交 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9.11)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 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12)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 收取利息。
5.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 的贷款本金计���。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z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续及风险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8.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3 未成年人身故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险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8.4 适用所附于合同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条款: 条款 (1)未还款项;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合同内容变更;(5)联系方式变更;(6)争议处理。
} 释义
9.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