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01: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 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
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附加合同的效
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趸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 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
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 决定。
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万能 账户中为您设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 增加;
(2) 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 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 额增加;
(4)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 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 减少;
(6) 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数 额等额减少。
5.3 费用收取 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初始费用:
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不收取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 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
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5%。
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第 1 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 3 保单年度第4及以后各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5%4%3%2%
收取比例
5.4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 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
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 率进行累积。
5.5 保单账户最低
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的前 5 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5%。从第 6 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 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 1.75%。本附加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 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 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 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6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 的部分领取 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 500 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 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 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 从第 6 保单年度起,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除满足上述规定以外,每次申 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还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该申 请部分领取日前 5 年(见 10.10)您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余额。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 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您的保单 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7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 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第 1 保第 2 保第 3 保第 4 保第 5 保第 6 及以后各
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5%4%3%2%1%0%
5.8 年金转换选择 自本附加合同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
权 转换书面申请,将本附加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 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 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