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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18 13:5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六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二种期限中的较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五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五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或解除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五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索赔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