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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2014-09-18 09:2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的,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按照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 我们收到通知之日 24 时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11)。

  三、如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 人,或低于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 75%时,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在扣除 25%的手续费(12)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 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 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 任于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零时终止,且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 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五条 地址的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所载最 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当时我们投保规则中的年龄限制,我们不承担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多于已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三、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少于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 费无息退还您。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