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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18 09:1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7周岁,但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日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满期日的24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障

  2.3.1.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1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2

  全残保障

  2.3.2.1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3.2.2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

  (2)在确认全残满1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

  (3)在确认全残满2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已达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1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