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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阳光相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6 08:51: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1 基本保险金额4.1 保险费的支付 10.1 年龄错误

  2.2 保险金额4.2 宽限期 10.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3 保险金额自动增加5 现金价值权益10.3 合同内容变更

  2.4 保险期间5.1现金价值10.4 地址变更

  2.5 保险责任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0.5 争议处理

  2.6 责任免除6.1 效力中止11 释义

  3 保险金的申请6.2 效力恢复

  3.1 受益人 7 合同解除

  中意阳光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15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我们”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阳光相伴定期寿险”的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49周岁。

  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自动增加保险金额部分之和。

  2.3保险金额自动增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增加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6%,但以增加5次为限。

  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5年期、10年期和20年期,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只承担如下二项保险责任的其中一项:

  2.5.1意外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5.2非意外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含180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

  2.6.1身故保障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6.2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免除除2.6.1所述身故保险责任免除外,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