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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金岁阳光定期寿险

2015-05-21 13:26: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附加金岁阳光定期寿险怎么样呢?

  产品特色: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30年-终身

  缴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及之后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扣除身故时已给付的合同生存年金之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值。

  详细条款

  阳光人寿附加金岁阳光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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