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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12)

2015-05-14 11:20: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定期寿险(A,2012)怎么样呢?

  投保年龄:16-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残疾的,我们 免予收取自残疾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 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残疾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 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支付日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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