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怎么样呢?
2015-05-07 14:37: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年龄: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二条 犹豫期
第十三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六周岁(2)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二、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13);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
投保案例
谭先生,33 岁,已婚,有一 3 岁儿子,在外企工作,事业蒸蒸日上,家庭幸福美满。但谭先生始终认为人生就像走钢丝,不测风云在所难免。因此他选择了天安人寿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他只需每年缴费 384 元(缴至 60 岁),即可获得高达 10 万元的身故及全残保障,并且保障一直持续至谭先生 60 岁退休。这份保险充分体现了谭先生对妻儿的关爱以及对家庭的责任感,在人生路途中有了这样一张稳固的安全网,谭先生的家庭生活将始终绚丽明媚。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