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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安居无忧定期寿险(B款)

2014-09-10 14:02: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7 条的规定,我 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

  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 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

  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并符��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 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

  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 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第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以后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逐年递减,且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 本保险金额乘以《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递减比例表》(附表)所载的对应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 视为终止合

  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

  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

  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 犹豫期内的合同撤销权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

  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1.3)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 险人身故��对应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 对应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

  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