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加惠六十周岁定期寿险
2014-09-05 11:04: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主合同终止效力、豁免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
(5)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6) 依本附加合同第七条转换为新寿险主合同;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8)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附加合同转换的权力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本附加合同转换为当时可以���保的寿险主合同,转换后的寿险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同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转换后的寿险主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其保险费将根据被保险人申请转换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该寿险主合同的费率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2)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或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条 借款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作借款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释义
一、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