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金生无忧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5 11:0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2.3保证续保自您首次投保本保险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最后一次生效日起,
直到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为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可按续保时相应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若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5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
续保。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
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
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身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2.4.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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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毒品毒品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见附表一)。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按比例按比例按比例按比例
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见附表一)。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进行受益人变更并生成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
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
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权机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