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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5 10:28: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6.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6.3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4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清款项,您应先补交上述欠款。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保险费已被豁免的,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年期、档次等。

  6.6高度残疾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6.7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或将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3)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4) 本附加险合同满期;

  (5) 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交纳保险费;

  (6) 主险合同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6.8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 犹豫期;

  (2) 联系方式变更;

  (3) 争议处理;

  (4) 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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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高度残疾指下面列出的8种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注: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