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10:23: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 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附加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 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8.1)。
p 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 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费应付日等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纳。
3.2 宽限期间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间。对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在宽限期间 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 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 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q 您对本附加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 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 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r 附加���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 2.3条约定的保 险责任。
5.2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附加合
同效力。在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
力恢复。
如果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
协议的,我们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s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指定与 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6.2 保险金申请时 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公安部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或验尸证明;
4.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 亡判决书;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