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5 09:59: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借款。
第九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PIAIIEWP(20110530)
友中发2011-101号-4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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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
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 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十八条释义
一、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予以豁免保险费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