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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5 09:42: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身故;

  (4)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条豁免保险费的变更

  在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有效的情况下,若投保人仅申请《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退保,则本附加合同可豁免的保险费将由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变更为主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本公司将退还以下金额予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的年付保险费

  主合同与《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

  的年付保险费之和

  第十一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到本公司、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明其持续全残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豁免保险费的履行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