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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08:42: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保险金额、保险计划类别、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保险计划类别的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 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投保人申报的单个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但在发现某被保险人个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作出相应的调整。
(3) 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 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可为与本合同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一、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投保人。
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第二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应付予第二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本合同不可转让和质押。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释义十三)中的成员,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1) 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本合同所定义的等候期(释义十四)的成员,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
(2) 新成员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定义的等候期的成员,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应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获得被保资格。
(3) 已丧失原被保资格的成员重新申请被保资格将被视为新成员处理。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成员若要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由投保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按日数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成员才能加入本合同从而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及被保险人的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 被保险人正式成为陆、海、空军人,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2)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其被保资格将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3)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