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福佑安康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4 14:00: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福佑安康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信诚附加「福佑安康」定期寿险
(信诚[2009]243 号,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福佑安康」定期寿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 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 18至 55周岁(注1)的人士(以下简称被 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保险责任的开 始
5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且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 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 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70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责任 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受益人 9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如何申请理赔 10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合同效力的终 止
1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 收到终止申请当日 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注2) 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1:名词释义
注 1 ��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注 2 手续费 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第一年手续费为未满 期保险费的 65%,第二年(含)后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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