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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4 13:51: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定期寿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付费期满时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付费期满时止。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付费期满时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付费期满时止。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六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二种期限中的较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或解除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索赔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到本公司、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明其持续全残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豁免保险费的履行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外,应当赔偿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予以豁免保险费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释义

  一、全残: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二、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金额等于按《退费比例表》计算所得金额。

  《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退费比例表(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占本附加合同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最后一年已支付的保险费之比例)

保险单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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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付费年限:等于

  a) 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的剩余付费年限 - 1

  b) 60 -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中的较小值。

  2、在各保险单年度末解除合同,按《退费比例表》计算并退还该年度末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期付保险费须已付清当年度保险费);各保险单年度间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时未付清当年度保险费的,则因付费方式及解除合同时间不同,按解除合同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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