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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4 11:07: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2.2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2.3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5.2 减额交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变更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和利息、以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