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4 10:3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被保险人全残,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职业和岗位证明;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的诊断证明书;
5、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
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前项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如作为投保人在职人员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五条行业和工种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无息退还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其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增收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有权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次日零时起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