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
2014-09-04 10:27: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之日起 180 日内,或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6.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6),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6.7)的机动车(见 6.8);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6.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受益人未申请提前领取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权 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合同的影响;如果受益人申请提前领取了主 合同身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也 就丧失了依主合同的约定领取身故保险金的权利。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提前领取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主合同,本附加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6.10);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此鉴定书应以本附加合同的全残定 义为标准,如果此鉴定书确认的残疾程度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定义不符, 则我们不接受受益人提前领取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 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受益人已经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提出提前领取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但在实 际领取前述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前述保 险金。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效力中止 如果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同时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效力恢复 如果主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同时效力恢复。
5.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5.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