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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2010怎么样?

2014-09-04 10:23: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3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4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6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2010条款

  (2010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