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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3 09:5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 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 保险金限制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9.5)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 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 日当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见 9.6)。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9.7);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9),或者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0)的机动车(见 9.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 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 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