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安盈人生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2 14:2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投保年龄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安盈人生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安盈人生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225号,2011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 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方式
选择权
3.5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3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2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险金
3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6),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7)的机动车(见9.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实 际的基本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