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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定期寿险(2009)怎么样?

2014-09-02 14:25: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废诊断鉴定书;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我们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协助提供。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我们若有疑义,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 人的身体予以伤残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我们负担。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 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或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反馈理赔决定。 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 在材料齐全后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或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 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 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 人或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 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 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保险金申请时

  效

  受益人及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 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依(7.1)解除 合同的手续办理。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主合同未申请恢复合 同效力的,本附加合同亦不得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 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 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和其它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 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 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会在扣 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

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