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4:20: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保险金领取方式
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9)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9.10),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险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附加险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