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安康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8 09:32: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为您垫交的保险费视为您从本公司的借款,按所垫交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见8.9)。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六。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七。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7.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您。
7.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您或被保险人。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您或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保险单失效及您或者被保险人其它保险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您或被保险人来承担。
7.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7.7 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7.8 争议处理